沈阳出现“鱼家香”双日期罐头 大润发等超市已下架
养生之道网导读:罐头外包装打印清晰的生产日期旁还有一行日期,这一行日期有些明显可见,有的则比较模糊,有的则需要吹一口哈气才能看到记者暗访
罐头外包装打印清晰的生产日期旁还有一行日期,这一行日期有些明显可见,有的则比较模糊,有的则需要吹一口哈气才能看到
记者暗访多家超市后向沈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这些罐头可能有两个生日。执法人员责令商家对相关产品下架处理,深入调查涉事罐头的来龙去脉。
市民爆料:一个罐头有俩生日
近日,沈阳市民李先生走进本报后拿出几款罐头食品,他说这些罐头食品存在双生日。
5月16日,李先生在沈河区一家大型超市购买商品,买完商品回到家,李先生发现其在超市购买的部分金枪鱼罐头冒出两个生产日期。
李先生提供的问题罐头标注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0日,保质期为36个月,值得关注的是,标注清楚的生产日期处还有一个模糊的日期印记,日期印记显示:2014.12.30。
一个罐头有俩生日,真是把我搞蒙了,罐头到底是哪一天生产的,生日会不会被篡改了?李先生提出疑问。
记者看到,有两个生日的罐头为比奇牌油浸金枪鱼罐头,产地为丹东,出品商为辽宁比奇食品有限公司,制造商为丹东鸿洋食品有限公司。
细心的李先生随后走访了多家超市,又发现了几款问题食品,这就包括鱼家香牌的日式烤鳗罐头
记者调查:吹哈气让罐头显示两行不同日期
连日来,记者在沈阳走访多家大型商场超市,疑似两个生日的罐头在部分商超有售。
昨日12时前,本报记者根据读者举报来到位于铁西区建设西路和启工街路口附近的大润发超市。在食品部罐头区货架上,记者发现了鱼家香牌的日式烤鳗罐头。货架上的日式烤鳗罐头4纵列排放,数量超过30罐。该罐头厂家为关东海宝罐头有限公司。
这种马口铁包装的烤鳗罐头,生产日期打在了罐头盖上,从推荐的生产日期和食用截止日期看应该是两个批次的罐头:2016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2日;2015年某月某日至2018年某月某日
印有出厂和推荐使用日期的罐头盖外扣上一个塑料盖,塑料盖和罐头盖之间的夹层中有一个塑料的勺子。只有摘取这层塑料盖,才能更清晰地看见生产日期和食用截止日期。
举报人李先生把罐头捂在嘴边吹,然后说:看到涂改的日期了吗?
罐头盖粘上了一层哈气,借着灯光记者看到一层很轻的字迹:2014年这一排日期就在罐头盖上清晰生产日期和使用截止日期的附近,而清晰的日期正是2016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2日。
这次,在该超市发现了4个似乎有双生日的罐头,其中一个字迹相对清晰。
执法部门:取样疑似双生日罐头立案调查
沈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也赶到了大润发超市沈阳铁西店。按照李先生的方法,执法人员认定货架上有1罐疑似存在双生日。
随后,李先生又拿出两罐鱼家香牌的日式烤鳗罐头,疑似双生日罐头的两行日期都非常清晰,也就是不用哈气都能看得出来还有一行日期。李先生同时出示了购物小票,证实罐头是从该超市购买的。
执法人员立案侦查,并表示如果证实确实存在涂改生产日期的情况,将按照相关法规处罚。
对此商家表示,商场将深入调查罐头的来龙去脉。
当日,该款罐头立即下架。
部分超市下架涉事罐头 同意退货并依法赔偿
记者在别的超市也发现疑似双生日罐头等产品,涉及比奇和卡马西平的作用与功效鱼家香中际医院从汽车站怎么走等品牌。记者同时向监管部门投诉,商家发现问题罐头后,已经主动对问题罐头进行下架处理。
其中沈河区一涉事超市相关负责人透露,5月9日,超市共购进了60罐比奇中际脑科医院简介油浸金枪鱼罐头,批次为2016年4月10日,经过排查,已经售出48罐产品,对于在售产品全部下架处理。
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卖场内销售的食品,商家将加大日常排查力度奥卡西平配合什么药,尤其是商品的生产日期,将逐一进行检查,防止问题食品流入市场。
另外,部分涉事超市负责人表示,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内购买到两个生日的罐头,可持购物凭证找商家退货,超市方面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消费者进行赔偿。
昨晚,就在记者截稿前,李先生打来电话说,他和朋友发现,有人在多家超市对涉事罐头购买一空,该款罐头不是被沈城多家超市下架就是被不明顾客买空。
品牌 产地 制造商 售卖超市
比奇牌油浸金枪鱼罐头 丹东 丹东鸿洋食品有限公司 沈河区一大型超市
鱼家香牌日式烤鳗罐头 关东海宝罐头有限公司 大润发超市沈阳铁西店
新闻法规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禁止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着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同时,《食品安全法》明确,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